希望在日本開展業(yè)務(wù)的外國公司可以從三種不同的選項中選擇一種運營類型:代表處、分公司或子公司。
| 代表處 _ | 分支機構(gòu) | 子公司(KK 或 GK) | |
|---|---|---|---|
| 商業(yè) 活動 | 不 | 是的 | 是的 |
| 登記 | 不需要 | 必需的 | 必需的 |
| 首都 | 沒有任何 | 沒有任何 | 最低 1 日元(500 萬日元以滿足投資者/業(yè)務(wù)經(jīng)理簽證要求) |
| 設(shè)置成本 | 沒有任何 | 約33萬日元 | 約 600,000 日元 (KK) + 資本金 |
| 代表 | - | 日本代表人(常駐) | 至少一名代表董事 |
| 會計 | - | 匯總到母公司的會計中(日本需要納稅申報) | 獨立于母公司 |
| 雇用員工 | 可能的 | 可能的 | 可能的 |
| 社會保障 | 根據(jù)情況可能是強制性的 | 強制的 | 強制的 |
| 獲得簽證 | 可能的 | 可能的 | 可能的 |
| 公司名稱 | 自由決定 | 與母公司相同 | 自由決定 |
| 開設(shè)公司銀行賬戶 | 不可能的 | 可能的 | 可能的 |
一些跡象如下:
代表處是一個簡單的事實,即在日本某處擁有實體辦公空間,并且沒有任何正式注冊所需的程序。它不應(yīng)該在當?shù)貜氖律虡I(yè)活動或盈利。代表處的活動僅限于以下領(lǐng)域:
由于代表處不進行任何商業(yè)活動,代表處沒有資本,因此無需在日本繳納法人稅。
分公司是母公司在日本的延伸辦事處,可以以母公司的資本為基礎(chǔ)從事商業(yè)活動。費用由母公司支付,但也收取分公司的利潤,需要整合到公司的年度會計中。
分公司需要在日本申報并繳納法人稅。稅額以日本分支機構(gòu)產(chǎn)生的利潤為基礎(chǔ)。
由于與總公司會計匯總的復(fù)雜性,注冊分公司的唯一好處是當日本業(yè)務(wù)將僅作為成本中心,未來不會產(chǎn)生任何利潤,但需要在日本擁有正式注冊的實體時日本(例如,能夠在日本擁有銀行賬戶或能夠提供日本當局頒發(fā)的注冊證書)。如果職能足夠,建議設(shè)立代表處;如果日本實體未來有可能產(chǎn)生利潤,建議設(shè)立子公司。需要在日本登記處注冊分支機構(gòu),并且能夠這樣做,
子公司是根據(jù)日本法律成立的獨立公司,外國公司持有其股份。
外國公司可以是其日本子公司的唯一股東,但也可以有其他股東,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、日本人還是外國人。
只要代表董事是日本居民(無論國籍),就可以任命非居民董事。
任命兩名代表董事(一名居民和另一名非居民)的情況也很常見,通常由母公司的總裁或一名董事?lián)巍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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